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 关于《新乡市大正塑业有限公司聚乙烯塑料桶生产加工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3-10 14:53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 访问量:2689

审批意见:                                                                                     新环卫表审【2022】02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

关于《新乡市大正塑业有限公司聚乙烯塑料桶生产加工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大正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东莞市德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建平编制的《新乡市大正塑业有限公司聚乙烯塑料桶生产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卫滨区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40万元,在新乡市卫滨区八一路西段进行聚乙烯塑料桶生产加工扩建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生产使用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废水产生。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是挤出、吹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车间密闭,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经一根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3、噪声:噪声采用高效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底座等措施,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在一般工业固废仓储、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需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改)的有关规定。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局监管科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门禁监控系统,厂区出入口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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