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 关于《河南天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盾构机及地铁配件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04-28 15:21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 访问量:3336

审批意见:                               新环卫表审【2022】08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

关于《河南天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盾构机及地铁配件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天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东莞市德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建平编制的《河南天业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盾构机及地铁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卫滨区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园区污水管网,进入铁西北部污水处理厂

2、废气:主要废气为机加工废气和涂覆有机废气。机加工废气采用“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的要求。项目涂覆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15m排气筒”装置治理,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有组织排放浓度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面涂装业建议值的要求。

3、噪声:噪声采用基础减振、建筑隔音、距离衰减措施,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废: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在一般工业固废仓储、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需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规定。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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