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 关于《新乡市永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料颗粒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1-03 14:52 信息来源: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 访问量:9729

审批意见:                               新环卫表审【2022】14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卫滨分局

关于《新乡市永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料颗粒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永旺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代静编制的《新乡市永旺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卫滨区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新乡市小尚庄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新乡市小尚庄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2、废气:本项目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废气经“集气罩+滤筒式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限值的通知》的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废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关标准。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经办人: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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