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卫滨区人民政府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清理背景
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组织对2025年3月1日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清理。
二、清理依据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6号)。
三、清理重点
1.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相违背、不一致;不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的;
2.内容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的;
3.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应当废止的;
4.清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应当一并处理的。
四、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所属部门、镇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或职能调整的,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决定。
五、清理结果
我区对现行有效的28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决定继续保留27份,废止1份,修改0份。
音频解读:《卫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原文链接:卫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