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7日,河南省应急系统执法第6组在卫滨区辖区某化学公司开展检查发现8条重大隐患:1.化工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诊断设计。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3.中控室DCS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到期未培训。4.生产装置区一层存在非防爆称重镑。5.生产装置区二层使用非防爆钟表。6.火灾爆炸区域有非防爆插座。7.苯乙烯储罐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接电。8.生产装置区可燃有毒报警器故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该企业适用裁量阶次为C级,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对企业法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为“一案双罚”案件,“一案双罚”是指: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不仅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一案双罚”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新安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