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卫滨区应急管理局检查某企业时发现现场一名叉车工作业人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技明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一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典型案例。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特种作业危险性非常高,不掌握相关知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该行为随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通过本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详实记录人员基本信息、入离职时间、培训情况、证件复审时间等内容并动态更新,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