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证件丢失作废的公告

卫滨区人民政府 www.wbq.gov.cn 时间:2026-01-09 16:23 浏览量: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确认,以下人员所持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不慎丢失,现予以公告作废。

单位

姓名

执法区域

执法证号

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

曹秀山

卫滨区

16070397006

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

姚冰如

卫滨区

16070397016

 卫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孟红

卫滨区

16070322008


 

 

卫滨区司法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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