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新乡市太行振动机械厂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3173067051P |
案件名称 |
太行振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法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卫滨)应急罚〔2021〕8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6月1日 |
处罚结果 |
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 |
处罚事由 |
2021 年5月26日,卫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太行振动机械厂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问题如下: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壹万元;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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