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五起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卫滨区人民政府 www.wbq.gov.cn 时间:2025-06-11 16:10 浏览量: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五起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一、卫滨区某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被立案调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7日,检查卫滨区某危险化学品企业时发现: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当天对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事故隐患327日,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执法部门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 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于4月9日对该企业下达了处罚告知书

(三)专家评析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卫滨区某加油站存在违规改变储油介质事故隐患,被立案调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8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卫滨区加油站执法检查中,发现根据该站提供的改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显示“改建后共设2 座30m³的埋地汽油罐,1 座20m³和 1 座40m³的埋地柴油罐”,经现场检查发现,实为3 座埋地汽油罐(2座30m³原设计埋地汽油罐,1座20m³埋地柴油罐违规改为汽油罐),1座柴油40m³埋地罐。执法人员于执法检查当日对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二)处理情况

4月8日,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70000 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于41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专家评析

违规改变储油介质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卫滨区某化工企业液氮储罐爆破片破损失效并未更换,属于重大安全隐患,被立案调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17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卫滨区某化工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液氮储罐爆破片破损失效并未更换,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于执法检查当日对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3月7日,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7500 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于4月25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专家评析

液氮储罐爆破片破损如果出现故障,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卫滨区某工贸企业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属于重大安全隐患,被立案调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15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卫滨区某工贸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不饱和聚酯树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828、第39 项,淮安利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闪点(闭杯):35°C)原辅材料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于执法检查当日对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4月15日,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 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于4月27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专家评析

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卫滨区某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合格证参加2024年度再培训未考核合格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被立案调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3日,检查某危险化学品企业时发现,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合格证参加2024年度再培训未考核合格。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当天对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事故隐患56日,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000 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14日对该企业下达了处罚告知书

(三)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合格证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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