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确认,以下人员所持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不慎丢失,现予以公告作废。
单位 | 姓名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号 |
卫滨区城市管理局 | 张新成 | 卫滨区 | 16070399007 |
卫滨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李祥 | 卫滨区 | 16070396101 |
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 | 刘向元 | 卫滨区 | 16070397003 |
卫滨区司法局
2025年6月27日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确认,以下人员所持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不慎丢失,现予以公告作废。
单位 | 姓名 | 执法区域 | 执法证号 |
卫滨区城市管理局 | 张新成 | 卫滨区 | 16070399007 |
卫滨区解放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李祥 | 卫滨区 | 16070396101 |
卫滨区平原镇人民政府 | 刘向元 | 卫滨区 | 16070397003 |
卫滨区司法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