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卫滨区人民政府 www.wbq.gov.cn 时间:2025-09-30 09:32 浏览量:
卫滨区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依据
1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活动及相关资质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21)》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十九条第三款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对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及施工的行政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4对房地产开发、经纪、租赁、以及物业服务、估价师执业活动等的行政检查《物业管理条例(2018)》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