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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2/7/20 0:00:00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卫政办〔2022〕13号
发文机关: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7/20 0:00:00
有效性: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2022〕13号)
发布日期:2022-07-20 11:07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713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卫滨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0

卫滨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171号)精神,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2023年,全区普遍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划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初步规范。到2025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区常住人口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提升家庭照护水平

一是依法落实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法定的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卫健委、总工会)

二是开展育儿指导服务。各级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团区委、区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家长课堂、“互联网+”等方式,开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科普知识宣传和婴幼儿早期发展、养育照护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团区委、区妇联、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是落实婴幼儿卫生保健服务。依托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平原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做好婴幼儿家庭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开展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四是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倡导母乳喂养,在客流量较大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延长哺乳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卫健委、总工会、文旅局、商务局)

2.发展多元服务模式

一是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市场化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可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为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卫健委)

二是支持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女职工多、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托育机构,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鼓励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学校、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等率先建立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总工会、教体局、卫健委)

三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四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各类托育机构,根据自身条件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家庭多样化的照护需求。(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卫健委)

五是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综合实施规划、土地、建设、金融、财税、人才、卫生、消防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平原镇、各办事处,区发改委、卫健委)

(二)建立规范高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明确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抓好监督落实。(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卫健委)

2.规范注册登记。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做好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工作,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区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区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区卫健委。相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

3.落实备案管理。区卫健委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委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机构场地证明、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城建局)

区卫健委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备案内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不符合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4.强化健康干预。各类托育机构对所照护婴幼儿的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健全制度,配齐专业人员,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膳食营养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有关问题。(责任单位:区卫健委)

5.落实安全责任。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一键报警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区卫健委、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

6.加强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平原镇、各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举办者自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定期巡查、镇(办)协管的综合监管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加强对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职业禁入。将托育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责任单位:平原镇、各办事处,区发改委、教体局、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区民政局、人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城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平原镇、各办事处,各部门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照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平原镇、各办事处,区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2.推进规划建设。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在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平原镇、各办事处,区发改委、城建局、民政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3.落实用地保障。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在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使用安排上予以保障。鼓励基层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改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4.加强队伍建设。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照城市社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区教体局、人社局)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由各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我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相关问题。平原镇、各办事处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任务,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婴幼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深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健委牵头,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建、应急、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贯彻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为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要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质量评估。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检查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对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备案、人员准入、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质量管控;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对管理服务不到位、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示范引导。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平原镇、各办事处、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幼儿园设立托幼班、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等试点、开展示范托育机构创建活动,推动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服务单位,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行业标兵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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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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