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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4-05 11:25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5551

卫滨办文〔201923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9

 

卫滨区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滨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卫滨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高效有序运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第四条  区城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区市容环境卫生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市环境容貌治理、环境卫生、门头招牌、户外广告、临时性宣传活动、建筑垃圾、城管监察的综合管理。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性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对平原镇、各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全区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对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区范围内门头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全区环卫专项资金的计划、监督、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任务量的核定,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的定额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维修养护管理作业市场的综合管理和维修养护队伍的资质审查;负责协调、组织、监督环卫养护作业任务的招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环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股权融资、项目引资工作。

(六)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实施数字化城管的规定、标准,拟订本区实施数字化城管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数字化城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规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对平原镇、各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水利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区城管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区城管局。区城管局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第五条  区城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室、监督检查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城市管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实施数字化城管的规定、标准,拟订本区实施数字化城管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数字化城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承担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制定本区城市管理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整理、汇编、存档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方面执法案件和案卷的评查、审核、报批和执法档案的存档工作;负责局系统的行政诉讼和城市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监督和法制培训,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资质考核及证件管理;负责督查办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市长信箱、网民留言等涉及的城管执法案件及违规违纪问题;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工作进行督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二)城市综合管理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室、市政绿化管理室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我区环境卫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细则;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日常组织、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对全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生活垃圾准倒、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许可审查及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排运、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容管理法规、规章;负责全区市容管理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按照城市市容管理需要,制定不同时期工作目标、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全区性城市市容管理综合治理;负责对区市容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行政监督;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主次干道门头招牌的审批和治理及小街巷门头招牌督查工作;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宣传活动的审批管理;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工作,进行督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条  区城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区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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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政法委书记 张胜利 18637381573

信访局局长 任中安 135034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