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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4-05 11:26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5287

卫滨办文〔201913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卫滨区委办公室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9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一)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责权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提高本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安全事故。

(二)划入职责

1、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划入;

2、将区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划入;

3、将相关公安部门的消防管理职责划入;

4、将区民政局的减灾救灾职责划入;

5、将区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水旱灾害防治、森林防火的相关职责划入;

6、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相关职责划入。

(三)划出职责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四条  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本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本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和共享,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含煤矿)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全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镇办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指导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区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协调地震灾害综合防御等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办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国家、省、市调查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不含煤矿安全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国土资源局二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关行业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及保障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二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市国土资源局二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非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域内河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落实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6国土资源局二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镇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依法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与区城乡建设局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城镇燃气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关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主管道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内管道除外)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以及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土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第五条  区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股、政策法规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系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股(宣传培训股)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有关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

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拟订全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不含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宣传党的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针政策;承担应急管理系统典型人物的评选、学习与推广,配合机关党办做好党员的教育与学习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发布、舆情监测和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三)应急救援协调股(灾害防治指导股、预案管理股)

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提请衔接驻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城镇、农村、森林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域内河流和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全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镇办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第六条  区应急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区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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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 李海潮 15537328017

区 长 魏海晓 18236126522

政法委书记 张胜利 18637381573

信访局局长 任中安 135034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