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1 10:12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149

卫政告〔20256

为保障卫滨区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拟征收卫滨区平原镇贾屯村、王湾村、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920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卫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被征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项目(4.9209公顷)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一四至范围:该地块涉及王湾村,四至范围:东至王湾村已征收土地,西至王湾村,南至王湾村,北至午阳路。

拟征收地块二四至范围:该地块涉及王湾村、李村、贾屯村,四至范围:东至王湾村已征收土地,西至王湾村、李村、贾屯村,南至贾屯村,北至王湾村。

拟征收地块三四至范围:该地块涉及平原镇贾屯村,四至范围:东至贾屯村,西至贾屯村,南至新乡县,北至贾屯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卫滨区平原镇贾屯村、王湾村、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9209公顷,其中耕地2.0628公顷、林地0.6714公顷、其他农用地2.186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缴存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平原镇王湾村区片编号为4107030202,补偿标准为168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4.1604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698.9472万元;平原镇贾屯区片编号为4107030202,补偿标准为168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0.5592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93.9456万元;平原镇李村区片编号为4107030202,补偿标准为168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0.2013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33.8184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待用地批准后,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待用地批准后,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对象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96人(其中劳动力138人),卫滨区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1.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次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参保。

2.补贴标准: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按照新乡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执行。

3.补贴方式:待征收土地方案获得依法批准后,补贴对象属于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情形的,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一次性发放;补贴对象不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社保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临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工作安排:土地征收土地申请获得依法批准后王湾村、李村、贾屯村对存在核减面积等情况的农户征地情况和补贴对象基本信息重新进行公示。平原镇负责对补贴对象、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自然资源部门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进行审核。人社部门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

(三)用地单位安置

待确定用地单位后,卫滨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期满后,卫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应卫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征地听证程序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卫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202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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