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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31 10:31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89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3号)和新乡市教育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我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任课教师(不含城区)。

乡村教师在岗时享受生活补助,离岗或退休后次月起取消发放标准。

二、发放标准

区内普通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为200元/月,乡村远郊(水南小学、中召小学、贾屯小学、梁任旺小学、育英小学、三十四中学、卫源社区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为300元/月。

三、经费保障

所有资金按照省与市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资金分档分担办法执行,区财政确保将所需资金足额纳入预算,确保正常发放。

四、执行时间

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实施

经卫滨区政府同意,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属于岗位补助,由卫滨区教育体育局和卫滨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核汇总,及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补助人数、补助标准、人员名单等报送区财政局,财政部门复核后尽快拨付资金,确保2019年7月底前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有关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涉及广大农村教师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校(园)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教师待遇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9123号)要求,把提高教师待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如实上报符合条件的补助人数和人员名单,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发放程序,确保把好事办好。

2.区教文体局加快建立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监控。

3.区财政局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师资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17]13号)要求,健全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坚决杜绝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落实信息公开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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