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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1-07 11:13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169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和《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郑新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2025年)》(新发〔2019〕6号),有效增强新乡市在中原城市群建设中的支撑作用,全面助力郑新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城镇落户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户口迁入实行零门槛准入政策

全面取消在城区、城镇落户的迁入条件限制,实行零门槛准入政策,即:凡在我市居住的公民以本人申请为主,不附加任何条件,按户口迁入落户地址分类登记。需迁入我市城区、城镇的人员,持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向居住地所在派出所申请入户,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随同迁入。

二、户口迁入所需证明材料

(一)在居民家庭户入户的,应征得该居民家庭户户主同意,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主同意入户声明,到该户口所属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无法入户居民家庭户的,可以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申请入户集体户口。

(三)在本人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在自主产权房屋入户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完税凭证(小产权房提供收费依据),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2在购买的二手房入户的,应提供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卖方还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供双方买卖合同。如属单位集资房,应提供集资合同或协议。

3在自建房入户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

4在房改房入户的,通过房改购买的共有住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5在廉租房和公租房入户的,应提供市保障房服务中心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6在租赁私有房屋入户的,应提供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材料。

以上合法稳定住所非本人所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入户声明。

三、集体户口的设立条件、方式和入户人员范围

(一)设立条件。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根据实际需要,以社区居(村)委会为单位,设立公共地址的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要由该社区居(村)委会指定专人管理。

(二)设立方式。各集体户口以社区居(村)委会所在地的门牌号码为集体户口的大号,后加入顺序号。其中:个人迁入的统一编为1号;家庭整体或部分迁入的,统一编为2号,并按落户时间顺序列为附号,同时为群众发放户口簿。

A分局B社区的地址为卫滨区同乐巷66号,则该社区集体户口地址为:卫滨区同乐巷66B社区1号、2号附X号。

(三)入户人员范围

1.符合户口迁入,但无落户地址的人员,可落入居住地所属的集体户口。

2.房屋出售后原房主无其它迁移地址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入原房屋所属的集体户口。

3.历史遗留的空挂户人员,长期不在本市居住,但无法将户口迁走的,由本人或户主申请,可将户口迁移至该户所属的集体户口。

四、省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理

凡具有河南省户籍的居民,在省内跨省辖市(直管县)办理户口迁移的,户口迁移手续通过网上流转,不再开具纸质版的《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居民凭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完户口迁入和迁出手续。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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