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7/15 0:00:00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卫政办〔2021〕23
发文机关: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7/22 16:16:03
有效性:
关于印发卫滨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政办〔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1-07-22 16:16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6016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卫滨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5

 

 

卫滨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我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住宅室内、村民自建住宅装饰装修除外)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报建管理

(一)符合要求的装饰装修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要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装修人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工程项目建筑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再次进行装饰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限额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不再办理施工许可。

(二)进一步明确装饰装修项目管理职责

按照区编办设置的卫滨区各部门职能配置、《新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饰装修工程暂行管理办法》(新建质安〔202029)、《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职责分工意见(暂行)(新建设计〔20201)等文件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分级属地管理。

区城建局负责环路内2000㎡以下和产业集聚区以及非国有建设用地上装饰装修工程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及备案抽查、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平原镇、各办事处、园区办,应按照属地责任,在加强违法建设行为检查巡查的同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并通知建筑装饰装修负责人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同时,每月27号前将本月检查巡查情况汇总报区城建局。

区城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巡查,对辖区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竣工备案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合并查处。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装饰装修项目中涉及建筑外立面改造、屋顶增加附着物(钢架、桁架等),或改变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规划手续。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核实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单位提供的装饰装修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否则,不得进行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双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后方可经营。同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由主管部门认领监管。

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文旅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大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办理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履行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手续的告知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同时及时通知区城管局、各镇办、园区办进行跟踪检查,避免出现违法建设行为。

(三)规范装饰装修项目设计审核和施工许可以及消防验收或备案办理程序

1、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人防、消防专项审查意见);(3)工商营业执照;(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6)消防设计文件;(7)对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者物(如钢架、桁架等) ,或在工程装饰装修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 需提供相应规划手续。

2、施工许可办理程序。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按照职责权限,我区办理的装饰装修工程规模小,建设周期短,为优化营商环境,凡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线上或线下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但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房屋安全,针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的情况,需提供镇、办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证明、可使用性质、认可的第三方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承诺书。); 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审查合格意见); 4)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图纸稳定承诺书;5)装饰装修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6)非房屋产权人进行装饰装修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饰装修施工的授权委托书;7)对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者物(如钢架、桁架等) ,或在工程装饰装修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 需提供相应规划手续。

3、消防验收或备案办理程序。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2)施工许可证;(3)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文件;(5)消防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图纸设计变更单;(6)载有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9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证明文件;(10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场行为及从业资格管理

装修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以及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和复制 。

三、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管理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和消防查验, 竣工验收和消防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简化消防验收程序,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中的项目,依据市专家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现场评定合格意见由区城建局出具消防验收审批意见。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停止使用 。

四、优化营商环境、解决遗留问题

针对20201110日前已完成装修的房屋,免予处罚以及经处罚完毕已完成装修和限额以下的房屋,区城建局以第三方质量安全评估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代替施工和监理意见)及涉及消防工程图纸等为依据,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和住建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进行办理。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作不仅涉及到房屋使用性质是否符合卫滨区整体规划,还牵扯到房屋结构安全以及消防安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统筹抓好工作落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2、部门配合、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该罚的罚、该停的停、该封的封,绝不手软。

3、强化责任追究。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作涉及使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凡未取得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进行改造施工的,执法部门、各镇办应立即进行处理并要求整改;凡未取得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一经查实,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附件: 1、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一次性告知单

2、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申请表

3、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图纸稳定的承话说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一次性告知单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7、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

8、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9、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一次性告知单

10、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11、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1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4、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1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16、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1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通知书

1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附件:附件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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