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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滨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2 09:00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1428
 

卫政办〔20174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滨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卫滨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滨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

                            
                      卫滨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9号)及《新乡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精神,为推进我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全民参保计划已纳入国家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62020), 是必须完成的重要改革任务。

    全民参保登记是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和重大举措。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合法权益, 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 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享受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法定群体, 实现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具体任务

    1.全面开展参保登记。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城乡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登记,核查比对相关基本信息, 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会保险标识,并实现全市、全省、全国联网,做到相关信息实时更新。

    2.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机结合,在做好数据比对和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通过完善相关参保政策、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加强政策宣传等措施, 以中小微企业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人群参加社会保险,推动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3.完善社会保险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制度内和制度间、地区间、城乡间的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社会保险城乡统筹,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引导有条件的参保人员转向可获得更好权益保障的制度。

    4.优化经办管理服务。转变社会保险经办理念和服务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社会沟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知情权、参与权、享有权和监督权;理顺管理体制,整合服务资源,优化经办流程, 强化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参保人员的全员动态管理、精确管理; 推动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建立长效机制。

    三、登记对象和内容

    全民参保登记的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地参保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全民参保登记的内容,包括登记对象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就业状态、户口所在地、常住所在地、联系电话(手机)、参保情况、未参保原因等基础信息。

    根据登记内容,确定全民参保登记库数据项,全民参保登记库数据项信息标准执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集与代码(LD/T922013)》。

    四、工作方法

    全民参保登记采取数据比对、补正,再进行入户调查的方法进行。首先对已有的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对信息完整、准确的,直接确认参保登记;其次对缺失、错误的信息,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补录、改正后,确认参保登记;最后是重点入户调查确认, 对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难以有效采集、补正的信息,可采取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调查, 采集基本信息并录入完整数据后, 确认参保登记, 最终建立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具体方法是:

    ()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项社会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参保信息进行比对, 并与劳动就业及劳动保障监察、人事人才、收入分配、公务员管理等信息比对、交换, 进一步完善人员基础信息及其就业状态、参保状态等信息。

    ()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将社会保险信息与区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编制等部门的户籍人口等信息进行比对, 进一步完善人员身份、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将全民参保登记信息上传区人社局平台,区人社局将汇总的辖区内未参保人员信息与其他地方上传的参保信息比对, 产生区内异地参保人员信息,及时上报到市级。

    ()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从相关平台取回本区域户籍出市、出省人员参保信息并进行比对, 核实后将全面准确的参保信息登记入库。对重复参保的人员要予以标识, 对未参保、未参全、信息不准的人员标识为“需调查登记人员”,作为下一步信息采集和入户调查的对象。

    ()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对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难以有效采集、修正的需调查登记人员信息,要分发至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由其组织工作人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入户调查,逐一获取、核实基本信息,并将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逐级上报 ,最终形成全市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

    () 通过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社会保险自助服务、基层平台工作、部门信息实时交换等渠道 ,建立全民参保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民参保登记成果,采取社会宣传、劳动保障监察等措施,深入开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促使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五、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20171月我区全面启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20176月底前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172月底前,按市政府部署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根据本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2.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3.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本区域实施方案。

   (二)20173月底前,按市政府部署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完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区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编制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比对。

2.完成跨地区数据比对, 确定入户调查对象,有计划的实施入户调查工作。

()20175月底前,按市政府部署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完成入户调查工作,按要求建立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

    2.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与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库、公安部门人口库及其他有关部门业务库实现链接, 做到信息实时共享。

    ()20176月底前,按市政府部署要求对全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六、工作要求

    ()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联席会议制度,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宣传部、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工商局、区统计局等11个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到任务、措施、人员、经费、设备“五到位”, 确保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顺利实施。

    () 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建立全区工作调度机制,掌握相关单位工作动态,通报推进情况 ,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及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将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层层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如期开展、按时完成。

() 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平原镇、各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培养一支懂政策、善沟通、会宣传的全民参保登记及社会保险政策宣传队伍。要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组织召开会议、印发宣传手册、深入基层宣讲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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