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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滨区项目寄养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统筹利用全区资源,促进全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引导鼓励平原镇、各办事处之间信息共享,促使本辖区无法落地的项目,引荐给其它镇办,最终落户卫滨,实现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引荐方与受益方。为其他单位介绍项目的单位称其为引荐方;由其它单位为本单位介绍项目的落户地称其为受益方。
第二条 项目引介。引荐方负责具体项目的审核及引介工作。鼓励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项目,重点引进高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第三条 项目服务。受益方负责为引进项目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规划土地办理、租金协调等涉及项目实施中的所有服务工作。
第四条 招商任务分配。每成功引进落地1个项目,引荐方和受益方招商引资任务各占50%,若项目落户特色商业区或高端装备园区内,则特色办、园区办另计0.5个。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配。所引进落地的企业,三年内固定资产投入由受益方统计,受益方和引荐方按照3:1的比例进行计算。
第六条 税收分配。所引进的企业,五年内纳税额由受益方统计,项目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归受益方,其它税费受益方和引荐方按照4:6的比例进行计算。
第七条 鼓励方向。为实现特色商业区晋升二星,各单位将原有企业引荐至特色商业区内的,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八条 鉴证和监督。引荐方受辖区资源限制使在谈招商项目难以落地的,应立即向区商务局推送,由区商务局向其他镇办宣传推介。项目签订协议一月内,双方填写《项目引荐和落地登记表》,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由区商务局联合相关部门审验并监督实施,为兑现招商任务、固定资产投资、税收比例计算等提供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滨区招商项目异地落地鼓励支持暂行实施办法》卫滨文〔2018〕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