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1/6/11 0:00:00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卫政〔2021〕18号
发文机关: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6/30 17:15:32
有效性:
关于对人民路中段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卫政〔2021〕18号)
发布日期:2021-06-30 17:15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4271

根据人民路中段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为切实维护该区域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新政2017173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卫滨区第十四届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人民路中段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人民路以南、城南庄七巷以西、规划路以北、军分区家属院以东区域。

二、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范围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卫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组织项目指挥部及健康办事处依法实施。

四、征收期限: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

五、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告颁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公告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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