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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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和个人 |
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杨华、金光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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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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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卫滨)应急罚〔2026〕011号、(卫滨)应急罚〔2026〕011-2号、(卫滨)应急罚〔2026〕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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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
2026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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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立即停止使用该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70000元的罚款;杨华处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金光道处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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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宇仁化学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董事长金光道和总经理杨华未有效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及时消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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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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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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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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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410703020002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