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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3/4/4 0:00:00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卫政办〔2023〕4号
发文机关: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4/5 0:00:00
有效性: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卫滨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政办〔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04-05 08:39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759

【有效性】:有效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卫滨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4

 

卫滨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591)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加强精准资助,大力推进资助育人,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应助尽助,加快推动学生资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落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确保我区符合条件的大学阶段贫困生均能顺利接受和完成高等教育,实现“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及实施程序

(一)贷款性质和条件

性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向符合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

申请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条件:

1.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国家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省新生和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卫滨区;

5)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6)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其他贫困家庭。

2.共同借款人条件:

共同贷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户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辖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6)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贷款政策

1.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每人每年上限为1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2.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3.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且在每年122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重新确定。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1日起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全额自付利息。

4.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六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特殊情况除外)。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三)贷款程序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上级文件,原则上要按照先预申请再由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或办理点)现场办理。

2.资格认定需在所在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所在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通知学生上交各贫困相关材料。因各种特殊原因,未能在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完成进行资格认定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相关材料,(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学生及其家长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困难认定表等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认定。

3.学生家庭所在地的社区、镇、办事处负责对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4.中心与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出具受理证明,并留下影像资料,归纳贷款人档案。

5.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申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服务中心汇总报送开发银行河南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最终审查和审批贷款。

7.贷款人到高校确认贷款合同。

8.高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收到学生受理证明后,在系统录入回执,向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进行反馈确认。

9.经办银行向贷款人所在高校通过平安口袋银行支付贷款。

10.接受高校、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11.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

12.向上一级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经办银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13.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管理,平原镇、各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管理贷款。

(四)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贷款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五)还款程序

1.正常还本付息。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六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特殊情况除外)。当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利息。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

每年12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

2.提前还款。每年除11月份之外,其他月份的15日以前提出提前还款申请,20日扣钱。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月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3.贷款逾期。贷款逾期后,将按照130%计收罚息。借款学生应在发现贷款逾期后及时主动与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补交逾期本息及罚息。借款学生本息逾期信息将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银监局违约统计系统。

四、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

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协调推动资助机构建设等,足额安排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的业务经费,加强对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区教育体育局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

(二)区纪委监委

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督、监察,尤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贷款办理程序、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要强化监督管理,预防腐败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确保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实施。

(三)区民政局

负责督促指导平原镇、各办事处对申请学生的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认定,并要求平原镇、各办事处负责签署意见和出具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四)平原镇、各办事处

1.指派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区域管辖优势,调动社区、村级组织,对本辖区内考入高校的学生及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向社会积极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传递贷款信息,方便群众申请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借款人的认定。对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真实身份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审查确认,按规定办理所需相关手续和材料,在申请表上加批意见,签字盖章,责任到人。

4.对已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动态管理,当其发生户口、住址迁移和伤残、死亡、退学等情况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知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借款人毕业和就业情况进行跟踪掌握。

5.根据区中心提供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名单和相关信息,采取动员、催收等方式,督促其按照贷款协议,按期足额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五)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1.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复核。

2.审核贷款学生录取或就读的高校是否属于国家公布的高校名单,审核贷款学生及共同贷款人是否属于本区户籍。

3.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审查制度,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对助学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工作。

4.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就业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5.负责向上一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有关信息,加强与高等学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6.督促有关普通高中配合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

(六)银行

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贷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银行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区教育体育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教育系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发生突发事件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三)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即深入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四)结合实际,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特别是发生本预案未作详细规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要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各类预案的应急响应办法,果断处置,正确应对,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贷款风险防范

(一)建立区、镇、村三级工作联动机制。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承担贫困资格审查、助学贷款预案制定、贷款合同签订、资金发放到账查收工作,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承担催收本息工作;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划拨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贫困学生户籍、困难资格认定、建档立卡学生贷款政策宣传、已经毕业更换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学生的协助查找,告知工作,构建“通力合作、三级联动”的生源地贷款工作运行机制,从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上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险,克服各方信息不对称性,提高多方的信息互联程度。

    (二)建立还款违约学生通报制度。以学生户籍所在镇、村为单位,将进入还款期学生的违约情况通过一定途径向镇、村、学校通报(注意信息保密),镇、村委会(中、小学校)负责参与辖区内无法联系学生、家长的协助查询、告知工作,告知学生和家长违约责任和后果,督促学生及时归还贷款。

区教育体育局根据开发银行汇总下发的毕业学生情况,采取电话联系、网络联系、公示公告等方式分类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毕业学生家长本息催收工作,对于部分在外地工作、更换联系方式、主观忘记还款、有意识规避不还的,主动联系贷款学生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和贷款学生原就读高中,跟踪学生家庭情况进行贷款提醒督促。通过毕业高中、中小学等途径了解掌握学生工作动态,联系学生共同借款人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督促共同借款人、告知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加强受助学生和家长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等警示教育。

通过三级联动机制,确保毕业学生、家长都能及时了解资助政策、了解按时归还贷款的要求,打造诚信个人、诚信社会名片。控制和规避贷款风险,提高助学贷款归还率,保持与国家开发银行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生源地助学贷款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张贴和发放宣传页以及网格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营造良好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社会环境,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确保宣传工作覆盖所有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班,使之家喻户晓。

(二)加强诚信教育,最大限度降低还贷风险。为确保我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助学贷款风险,教育部门要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积极与金融部门联系,共同对高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金融知识与借贷知识教育。并积极与相关单位联系,搞好跟踪调查,沟通各方信息,让学生和家长做到贷款讲信用、还款讲诚信,努力把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通力协作,认真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精心组织。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本着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详细审核各类信息资料,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强化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办好,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八、其它事项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心咨询电话:0373-2628053

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投诉电话:0373-2628007

本方案由卫滨区学生资助服中心负责解释。

本方案至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卫滨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卫政办〔201363号)自行废止。

 

附件:卫滨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卫滨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李成国  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局长

副组长:郝同辉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永辉  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双庆  区财政局主任科员

梁会芳  区监委委员

王峥艳  区民政局副局长

    平原镇副科级干部

宋亚彬  南桥办事处副主任

常翠萍  解放路办事处副主任

彭继媛  自由路办事处副书记

李晓梅  健康路办事处副科级干部

    中同街办事处副主任

王玉霞  铁西办事处纪工委书记

郑永阁  胜利路办事处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由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主任边廷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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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局长 任中安 135034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