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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新乡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03-10 10:28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5632

日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实施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2〕12号),根据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办法,其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的理念,进一步推进“三个一批”项目建设和“万人助万企”活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思路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布局,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着力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三、主要举措

(一)开展区域评估。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放管服”办〔2019〕2号)要求,统一组织对产业集聚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根据项目要求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并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二)完善配套设施。对拟作为“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的宗地,要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达到产权明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和地块位置、使用性质等条件明确,实现“七通一平”(外部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气、通暖,内部场地平整)。

(三)设定出让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河南省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制定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相关控制性指标;具体地块公开出让前,应根据控制性指标明确“标准地”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等科技、人才标准。

(四)按标组织出让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承诺制”基础指标、发展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申请“标准地+承诺制”出让;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方案,将具体指标、相关承诺要求及各方主体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按程序报政府批准对外发布出让公告;受让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合同》,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出具《“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项目退出管理等内容。

(五)优化审批流程。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选派专人协调做好“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一窗服务”、企业“拿地即开工”。

(六)进行竣工验收。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七)达产对标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内容进行达标考核,达标考核通过的,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加强宣传总结等方面对确保方案实施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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