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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政策法规问答三
发布日期:2019-11-28 09:15 信息来源:超级管理员 访问量:4000

为进一步促进侨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公民侨法意识,执行好党的侨务政策和侨务法律法规,新乡市委统战部在《新乡日报》开设“侨务政策法规问答”专栏,敬请关注。

  1.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有何规定?

  答: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抚养,可以向其子女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送回国内抚养的子女拟居住地按以下顺序选择:(1)其父或母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的抚养人处。(2)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3)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申报常住户口时,须提交经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欲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再出境的,应当在当地申报暂住户口。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未出境的,应将暂住户口改为常住户口。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将其寄养在国内亲属的子女户口迁到父母处。

  2.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有何规定?

  答: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仅用于解决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后的科研启动问题,并且原则上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极少数优秀拔尖人才除外)。对已获资助后再次出国的留学回国人员,一般也不再资助。

  资助对象应为在外留学三年以上并在外获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博士学位后在外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45岁以下、回国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未获博士学位,且在外留学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进修生、访问学者,如确有重大科研项目,须经专家特别推荐和评审同意,方可享受资助。

  申请人应统一使用教育部制定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申请表》提交申请,统一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各类人员的申请。

  3.留学回国从事科研的人员有何扶持政策?

  答: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由教育部设立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4.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有何政策?

  答: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7号)规定:对已录取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华侨学生与国内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5.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侨办等五个部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不包括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根据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6.华侨与内地居民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答:华侨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7.华侨来内地后如何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答:华侨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8.归侨侨眷职工因私短期出境要求境外定居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9.中国对归侨侨眷捐赠有什么政策规定?对个人的捐赠免税吗?

  答: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自然人接受海外亲友馈赠不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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