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卫滨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滨区人民政府 www.wbq.gov.cn 时间:2021-03-26 10:20 浏览量:

卫滨营商办〔20205

 

 

关于印发《卫滨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领先优势,确保在省、市营商环境评价中取得好的成绩和排名,《卫滨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滨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128  

                               

卫滨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安排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评价对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督促引导推动作用,努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按照《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营商〔2020〕2号)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市场主体期待和诉求为导向,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目标, 围绕省市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按照上级设定的评价机制,严密组织,全面准确反映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分析查找我区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推动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为加快全区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把评价权力交给服务对象。注重市场主体感受,以市场主体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标准,以市场主体涉政事务办事效率提升和政府服务监管质量改善为评价目标,让服务对象评价政府工作,倒逼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

坚持公开公正透明。一方面组织开展全区范围的自查自评活动,对标全市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采集信息,通过大数据、企业问卷、部门调查等多种渠道获取数据样本,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另一方面直接采用全市组织开展的营商环境评价公开发布的最终数据及排名,认真研判分析,进一步提升全区营商环境。

聚焦堵点痛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关切的流程复杂、耗时过长等问题,通过评价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最大限度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做到优流程、优服务、提效率。

强化协同推进改革。建立健全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强化各镇办与区直部门协作配合,细化改革事项清单,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三)工作目标

1.通过全区范围的自查自评,做到主动发现问题,改进问题,为下步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提供量化指标,为以评促改、以改促优提供量化依据。

2.把全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各行业领域分项排名作为全区营商环境工作公开排名和实施奖惩的依据,针对我区营商环境评价短板指标和薄弱环节开展重点领域整改提升行动,解决市场主体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从根本上提升全区营商环境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营商环境评价

1.全区自查自评阶段。由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营商办)委派工作组对评价体系所有指标涉及单位采取查验审核相关资料、选取抽样样本、开展电话调查、现场问卷和案例调查等方式评价得分。

2.全市评价阶段。全区各镇办、区直各部门积极参与、配合全市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样本。

3.形成评价报告。区营商办就评价结果分别形成卫滨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和涉评区直部门排名报告,报区委、区政府专题审定后,及时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通报评价结果。

(二)评价结果运用

1.以评促改。对于评价反馈的结果,各镇办和涉评区直部门要聚焦评价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目标、改进措施和完成时限,精准施策、扎实整改,切实提升营商环境水平。

2.示范引领。及时总结评价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向全区复制推广,带动各级各单位对标先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3.实施奖惩。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奖惩机制。

自查自评阶段奖惩细化到三级指标,奖惩方式有:全区通报、典型发言、表态发言、书面检查等。

全市评价阶段以全市分行业、分领域、分指标等结果为依据,参照全市奖惩执行情况,实行评价结果与财力补助支付、干部任用、平时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奖)“四挂钩”。

(1)评价结果与财力补助支付挂钩

对评价结果单项全市排名第1名、第2名的涉评单位,分别给予公用经费上调5%、3%的奖励;对评价结果单项全市排名倒数第1名、第2名的涉评单位,分别给予公用经费下调5%、3%的处罚。

(2)评价结果与干部任用挂钩

对评价结果单项全市排名第1名的涉评单位,记集体三等功,其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表现突出的个人(2人以内)分别记个人三等功;对评价结果单项全市排名第2名的涉评单位记集体嘉奖,其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表现突出的个人(2人以内)分别记个人嘉奖。

对评价结果单项全市排名倒数第1名的涉评单位,全区范围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评价结果单项全市排名倒数第2名的涉评单位全区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表态发言。

对于涉评的垂直管理单位和公共服务企业,向其上级单位函告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并提出相关奖惩建议。

(3)评价结果与平时绩效考核挂钩

在现有年度目标考核奖规模内,对评价结果单项全市排名第1名、第2名的涉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奖发放标准分别上调5%、3%;对评价结果单项全市排名倒数第1名、第2名的涉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奖分别下调5%、3%。

(4)评价结果与文明单位(奖)挂钩

对评价结果单项全市排名倒数第1名、第2名的涉评单位, 分别停发在职人员2个月、1个月文明单位奖励。

三、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作用,统筹推进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各镇办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落实属地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指标牵头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将评价工作责任细化到事、具体到人,确保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经费保障。营商环境评价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政府网站专栏、电视、广播、报纸、微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解读,大力宣传营商环境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曝光负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营商环境优化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未尽事宜参照市级相关文件执行。本方案由卫滨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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