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成文日期: 2023/8/7 0:00:00
失效时间: 发文字号: 卫政〔2023〕53号
发文机关: 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8/8 0:00:00
有效性:
卫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卫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08 11:49 信息来源:卫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3071

平原镇、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卫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84日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卫滨区人民政府

 

                                                                                    202387

 

卫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紧盯两大跨越、推进十大工程,实施十大行动,加快城市更新、培育专精特新、壮大总部经济,塑造新优势、构建新载体、实现新跨越、奋力走在前,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以下均包括参与政府分工领导)、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五、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区长离新出差、学习等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副区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互补另一方代行参加会议、出席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相关公文。工作互补制度另行研究制定。

 

六、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七、区政府履行经济运行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注重推进政务部门向经济发展部门转变、审批管理部门向价值创造部门转变、资源管控部门向动能转换部门转变、行业主管部门向民生保障部门转变,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形成共促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合力。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各项部署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区委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做到党委定思路、政府拿方案,党委做决策、政府抓落实。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区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立完善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促进司法行政良性互动,维护群众利益、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立健全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集中学法不少于一次。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注重用大数据思维和逻辑推动工作,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完善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机制,深入推进政府履约践诺。

 

区政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全面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区政府的行政法律文书,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积极回应关切,对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政务舆情,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办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区长信箱等反映的问题,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真正把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督促信访问题解决。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政府办主任、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办主任等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省和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等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十)讨论决定需由区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区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同志,要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重点工作,主动谋划、策划议题。严格执行落实区政府常务会议流程制度,定期研究经济运行、重大项目建设、城乡建设管理、民生实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二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上级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区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项会议、市直部门行业性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严格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除上级政府明文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对照上级政府设立的以外,其他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区政府成立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涉及区政府领导在议事协调机构任职、分工调整的,需报区长审批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其他人员调整的,由担任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的区领导审批同意。调整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同志的,需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不得自行调整。同时,议事协调机构研究的重大事项,需按程序上报区政府。

 

区政府局际(部门)联席会议由区政府确定工作牵头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分管副区长一般不参加联席会议。

 

二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直各部门按照职责承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请分管副区长审定(如需法制部门出具意见,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由政府办主任签报区长审定。副区长主持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区长事前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政府办主任、常务副区长逐级审核,报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区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副区长召开的,由政府办主任、副区长逐级审核,报区长签发;由副区长主持召开的,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副区长逐级审核,报区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区长的工作,要进行会签。

 

二十三、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要汇报单位根据区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

 

二十四、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须本人向政府办主任请假,经政府办主任报请区长批准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不能出席副区长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相应的政府办副主任向分管副区长报告。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严控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减少各镇办和政府各部门陪会。凡需要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由政府办主任报区长、分管副区长批准。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会议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贯彻落实市直部门召开的行业性会议精神,由区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区长、副区长一般不参加会议,不得邀请平原镇、各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十六、区长、副区长公务活动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涉及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区政府办与区委办沟通,政府办主任签报区长、分管副区长。区长、副区长的公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由政府办主任签报区长、副区长。

 

区长、副区长原则上不出席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会议和活动,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事项除外。除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外,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部署会议,一般只安排相关副区长参加。

 

市政府及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和要求参加的公务活动,对参加人员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席;没有明确要求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区长、副区长分工提出拟出席意见,经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副区长出市参加公务活动,须向区长报告。

 

邀请区长、副区长出席会见、会谈、签约等公务活动,应提前1—2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3个工作日)将公务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背景材料等书面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区长、副区长原则上不直接接受邀请。各类公务活动应减少公务陪同,原则上只通知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与商谈议题紧密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未经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二十七、建立完善区政府学习制度,与区政府党组第一议题制度、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统筹起来,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镇办、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决策部署,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领学导读、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新乡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二十九、区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镇办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章、制度等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未反馈的,由征求意见单位上报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提醒并督促,对再次未及时反馈意见的单位,视为无不同意见,并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计入年终考核。

 

三十一、对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涉及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区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三十二、区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市政府,区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三十三、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区长按分工签发。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区长认为必要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区政府工作的公文,由政府办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五、区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条条落实、件件落地、事事见效。

 

三十七、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13710”制度要求,深入推进马上办理、马路办公,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效率导向,强化工作落实力、执行力、穿透力,切实提升办事效率与工作效能。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三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采取四不两直”“马路办公等方式,直奔问题、直击要害,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化解矛盾。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工作部署,工作中涉及全区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四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十三、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新,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区委。副区长离新,应事先向区长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备。

 

平原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或因事请假的,需按规定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严禁未经批准外出,未经批准外出的要依纪追究责任。

 

四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四十五、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

 

四十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四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四十八、除区委统一安排外,区长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奋勇争先、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九、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五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617日区政府印发的《卫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政策解读:卫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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